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度是指与到部门办理事项以及通过电话、网络咨询的办事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接触、联系、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应负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合作办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责任
(一)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岗位职责范围的,应向办事人告知办事依据、办事程序,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并告知办事时限。
(二)办事人提出办理的事项属于本部门其他岗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联系转交办理。衔接中如果与相关责任人联系不上时,首问负责人应当做好记录,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相关责任人。属于责任尚未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三)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第四条 首问负责人工作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过程中耐心倾听,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二)全体工作人员要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既明确本职岗位工作职责,又了解其他岗位工作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保证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