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合作办推行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制度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基础上,本部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面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服务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部门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四条 服务承诺制工作要求
本部门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服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