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是办事人向合作办工作人员咨询、申办有关事项时,负有接待、办理责任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照规章制度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其所咨询或申办事项应当依规遵守的程序一次性告知办事人。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义务人的责任
(一)一次性告知义务人要耐心解答办事人的问题,了解办事人的办事意图,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理该事项的依据、应当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程序,或向办事人提供书面资料,公开办事流程。
(三)对办事员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当认真、全面地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按规定办理;发现问题的,一次性指出所有存在的问题,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达到二次办结的目的。
(四)对办事过程中应注意或容易忽略的地方,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做好解疑工作;对表格填写等工作,办事人确有需要,一次性告知义务人要做好辅导或辅助工作。
(五)一次性告知义务人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领导或相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拒绝告知。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义务人的工作要求
(一)一次性告知义务人接待办事人时,应态度亲切热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举止礼貌大方,服务耐心周到,用语文明规范。
(二)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熟悉业务工作的政策法规,熟练掌握本岗工作办事流程和业务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