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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
2022-08-25 16:47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持之以恒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不断深化“四风"问题整治,切实改进和转变作风、文风、会风,按照《市教育两委关于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改进调查研究

1.深入调查研究。校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时要明确党的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校园安全稳定等调研主题,深入教育教学一线,深入师生员工当中,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矛盾较多、情况复杂的地方解剖麻雀,了解真实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问题。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天津职业大学校级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服务基层单位工作职责》《天津职业大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修订)》等规定,充分指导分管部门工作并与2-3个教学单位建立固定联系点,围绕突出问题和重点工作进行深入专题调研,撰写针对性强的调研报告,提出对策建议,指导推动工作,并将开展调查研究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中层干部按照《天津职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试行)》等要求切实做好联系服务基层工作。

2.改进调研方式。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求真务实作风,做到身到基层、心到基层,切实提高调研成效。调研活动坚持统筹安排,保证精力投入和一定时间,坚决杜绝浅尝辄止、走马观花。坚持开展随机调研、蹲点调研、暗访暗察,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直插基层、直赴一线,既要与所调研单位领导干部谈话交流,更要直接与普通党员、师生员工接触交流,通过谈心谈话、座谈交流、随机走访等形式,更广泛地了解师生真情实感,更全面地了解师生员工所思所想所盼,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调研针对性和实效性。

3.完善体制机制。加强上级调研课题申报和校级项目培育,努力推出一批学术性、实践性、针对性较强的调研成果。强化调研成果应用,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将调研作为推动问题解决的重要途径。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做好解疑释惑和后续跟进工作。要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工作思路和创新举措,及时出台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对调研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推广宣传。各二级单位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调研成果及意见建议随时报校党委。

二、精简会议活动

4.切实转变会风。严格会议计划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简化会议程序,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切实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学校召开的全校会议,安排大会交流发言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要搞成工作汇报。创新会议形式,简化程序安排,多开现场会,增强互动性。严肃会议纪律,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严禁组织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或礼品,会场布置简朴庄重。

三、精简文件

5.严格发文管理。完善以学校名义下发的文件起草审核程序,坚持拟稿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及办公室公文拟制人员、办公室主任分工审核制度。严格发文必要性审核,对于不需要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或者可以由各业务部门自行发布而不需要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文稿,退回拟稿部门进行处理。严格控制一般性、转发性和配套类文件。严格涉密文件发文管理,建立书面审批程序,科学确定文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6.提高质量实效。文件起草部门要不断提升理论政策水平,吃透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研究问题、谋划工作,文件起草前要广泛深入调研,认真征求意见,确保文件符合中央精神、市委市政府和市教育两委要求,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发扬“短实新”优良文风,切实增强文件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文风端正、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格式规范。

四、规范出差出访

7.严格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及我市各项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各项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学校参照市外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等部门发布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天津职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津职大〔2017〕117号)。在开展因公出国(境)工作中应严格遵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学校各级、各类在编在职人员因工作原因,应外方邀请或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团组,使用国家、本单位、组团单位、邀请方、个人经费赴国(境)外交流访问、开展合作项目、参加国际比赛,国际会议、培训、研修学习等活动均需经过审批方可执行。要严格、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任务计划,坚持因事定人,严禁安排一般性考察或内容空泛式交流的出访。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总量,不得短时间内集中前往少数(热点)国家和地区,同一出访任务或相似任务应按单一团组申报,不得分团,分时申报。因公出国(境)日程活动安排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日程活动须安排紧凑,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天数要求。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团组成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精简选择。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应当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校外事办公室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的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出访团组在出访前需经过行前教育。出国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严格遵守我国和前往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声誉。要加强保密意识,执行保密要求,严禁携带任何形式的涉密内容出国(境)。

8.严明纪律和执行规定。严格执行《天津职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严格把控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差旅费预算管理及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或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所有出差事项必须填写《天津职业大学出差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出差应由书记或院长互签。校领导班子成员出差出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核销报销在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9.加强请假报备。严格执行《天津职业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离津(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时间在一天及以上的必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包括因公外出(含出国出境)和因私外出等;应至少提前两天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工作时间离校(在津外出)超过一天的,需口头履行请假手续。学校党政正职外出,须在每周碰头会提出,由党委办公室提前向市委教育工委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党政副职外出,须向学校党委书记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紧急、特殊情况先电话报告,并及时补报正式书面报告。严格执行《天津职业大学行政值班工作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重要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带班领导必须在岗带班,并于前三天向市教育两委办公室报备值班表。

五、改进公务接待

10.严格接待规定。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天津职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本着有利工作、勤俭节约、流程规范、简洁高效、热情周到的原则,严格按照接待标准为接待对象安排,杜绝超标准接待。接待会场不得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与公务接待活动无关的参观或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各级领导因公来校,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和车辆迎送。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按照《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85号)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接待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要严格控制宴请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接待用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或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白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本市范围内单位来访,不安排用餐。外事接待可视情安排宴请,一律不上白酒。外事宴请我方陪同人数,应当根据外宾要求从严掌握。

11.严肃接待纪律。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务接待程序。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国内公务接待按照对等原则,归口分工负责。上级部门、兄弟单位领导等来校出席的综合性公务活动,由办公室牵头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并协调相关校领导出席;其余专项性公务接待活动,以及因公至各学院、部及各处级单位的宾客,原则上由各对口学院、部和处级单位负责牵头接待并承担接待费用。需要学校领导出席的公务接待活动,有关单位应提前向部门分管(联系基层单位)校领导报告,并向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备案。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来校公务活动,按照学校外事接待有关规定报外事办公室审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标准,控制接待经费支出,杜绝铺张浪费行为,从严管理公务接待费用。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六、厉行勤俭节约

12.严格规范加班工作餐事项。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周六周日及其它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日中午加班时间超过12点30分或晚上加班时间超过18点30分的,可视工作需要订工作餐,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元。工作餐报销时应在食堂提供的用餐小票上标明加班事由及加班人数并附人员名单。

13.规范办公用房。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和配置办公用房,办公室使用面积局级正职不超过30平方米、局级副职不超过24平方米、处级正职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副职不超过12平方米、科级及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办公用房按照简约、朴实风格布置,不搞豪华装修,不配高档家具、办公用品,不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各级领导干部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不得多处占用,兼任其他部门职务的,不得在兼职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在人大或政协任职的,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办公用房。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办公用房应在一个月内腾退,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14.严格公车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车改相关规定要求,严控公车使用范围,规范使用公务车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学校制定了《天津职业大学公务车辆管理办法(修订)》(津职大〔2017〕42号)并严格执行。严格控制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学校公务用车为机要通信和应急及业务用车,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打通使用,用于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用车、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外事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及保障学校核心业务工作,不得用于保障个人的上下班通勤,及3人以下的调研活动和无公函的公务接待。严格使用流程。校内各单位因公务活动需要用车的,应优先考虑使用地铁、轻轨、公交车等方式,或租用各类合法的出租车辆,并按财务规定报销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并符合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的,应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天津职业大学公务用车申请单》,凭单出车由小车队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进行派遣。除组织、纪检、宣传、办公室等涉及机要工作部门因机要工作,财务部门办理银行、税务等财务业务工作直接填写《用车单》、局级领导参加有市领导参加的会议或活动或上级部门要求使用公务车辆的活动,由办公室填写《申请单》小车队直接派车以外,其他各类公务活动用车活动均需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报办公室审批。严格日常管理。学校公务用车应停放于校内指定位置,不得停放于校外;如因公务活动需要,需提前移出车辆停放于校外的,需报办公室同意,停放于正规停车场。确无正规停车场临时停放的,驾驶员不得离车。节假日按照要求,封存车辆。确因工作原因停放于社会正规停车场的,需报学校主要领导同意。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公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和租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教学用车除外)。公车实行油卡加油,一车一卡,严禁私车公养,用公车油卡为私车加油,严禁报销任何私车费用。

15.压缩运行成本。严格办公用品使用,建立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制度,杜绝浪费;特殊函件可使用机要、挂号信形式邮寄,一般公务函件应使用普通邮寄方式;坚决杜绝办公电话非工作使用;提倡办公用纸双面打印,充分利用网络办公,提倡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文件的印制;节约用电,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下班时应自觉关闭电源,减少待机消耗;空调温度设置应适中;提倡节约用水。

16.以身作则,树立良好家风。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廉洁自律准则,严守待遇规定,严控社会兼职,严禁兼职取酬。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干事创业。清正廉洁,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七、强化督促检查

17.强化督查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以师生为中心的思想,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为每年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发挥“头雁效应”。学校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和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暗访等工作,进一步加大执纪问责和通报曝光力度。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要把贯彻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内容。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巡察办、机关党委、财务处、审计处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和问题整改。

18.严肃执纪问责。学校纪委办公室要把监督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加强和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不断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顶风违纪、花样翻新、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铁面执纪、绝不手软。对于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坚持“一案双查",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19.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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